按照财税〔2005〕25号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免抵税额实际是当期应交的内销增值税,抵减了应退的出口退税的金额,直接减少了企业当期内销的“实际应纳税额”,而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是计算城建税的依据,因此这个“免抵税额”应该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实际只为平衡会计分录,免抵税额没有实际意义。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来反映这个免抵税额。
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免抵退”政策的规定,免抵税额实际会有三种结果,假设某进出口公司外销产品离岸价20000元,退税率10%,当期免抵退税额=20000×10%=2000元,按三种情况分别做会计处理: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00元;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00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0元。
分析:
1、期末有留抵税额2500元,留抵税额2500元大于免抵退税额2000元,应纳税额为负数,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
2、期末有留抵税额1500元,留抵税额1500元小于免抵退税额2000元,应纳税额为负数,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5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
3、应纳税额为正数,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2000元,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