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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后建安类企业财税关键点的风险管控

最后更新:2021-03-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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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建安企业价值链条长,贯穿产业众多,人工费在成本中占比较高,国家税制改革,社保征管体制改革,资金支付监管,住建部门行业监管等构成了建安企业目前面临的多重监管环境。

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3月1日起,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新个人所得税法尘埃落定,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全面上线,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全国联网,2019年内将实现“金三”系统全国并网,税务机关对人工费的监控手段已经就位,监管力度逐渐收紧,虚假工资表入账难以为继,用工模式涉及的财税风险日益凸显。

行业监管方面,住建部新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明确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办法,首次将资金流、发票等财务信息作为查处手段。

资金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继续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工作,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力度,对“公转私”实行限额管理,挂靠经营项目面临资质支付的严峻监管局面。

同时,建安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核算、可抵扣项目等与其他企业相比存在不少的区别,其涉税复杂性与风险性倍增,这意味着,2019年建安企业将面对更多的纳税监控和税务稽查风险。

为此,本课程将紧扣建安企业日常实务工作的实操要点,深入剖析各项税收政策,用最短的时间帮助建安企业的财务人员与时俱进,全面解决建安企业工作中的实操疑难和风险控制问题。

【课程收益】

☆跟踪解读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分析建安企业实务要点,力求让学员领会贯通,避免出现报税的误区;

☆将建安企业涉及到的系列财税文件与建安企业日常流程紧密结合,系统梳理建筑企业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相关问题,帮助财会人员掌握各税种间的联动关系和操作技巧,细致深入剖析建安企业日常财税处理过程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深入解析建安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变化和税会差异操作及稽查应对注意事项。

【课程内容】

一、禁止强行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到中标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抢夺税源及相关的涉税问题的处理之策

对于现有的具有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建筑企业,基于建筑市场中标资质管理的要求以及为了考虑子公司(孙公司)或分公司有业绩,有活干,允许总(母)公司中标,分(子、孙)公司施工,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采用以下两步法进行操作......

二、建筑劳务公司经营业务中的法律、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

在建筑公司实名制登记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双管理制度下,建筑劳务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的行为。特别在社保征管移交给税务机关征管后,在新个税和新社保政策下,劳务公司如何解决农民工的社保保险问题以及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三、“私车公用”税务、会计处理及发生交通事故赔款问题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疑问。“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的特殊性,其相关费用的涉税问题也就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内部承包模式的应用及税收风险管控

内部承包合同通常会设定项目经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以此计酬或规定项目经理上缴利润。按照《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机械设备租赁带操作人员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吗?

六、集团内无偿借贷谨防税务风险

前不久,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联交易公告称,控股股东北京顶信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无息借款……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无偿借款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那么,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在涉税处理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七、“甲供材工程”结算方式有差异 税务风险大不同

通常来说,不同的招标计价方式下,发包方与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环节,会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和财务核算处理方式,对企业也会产生不同的涉税影响。

八、建筑企业包工包来料业务节税的合同签订要点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分为四种:一是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二是建筑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三是建筑企业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四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在这四种业务中,前者两者的税收定性是混合销售行为,后两者的税收定性是兼营行为,如何节税与签订合同关系重大。

九、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涉税风险及破解之道

1、如果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应对平常的送礼支出或行贿支出或股东从公司提取现金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开支支出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则应采取以下策略化解......

2、股东从公司借出资金用于公司的购买支出,还没有向供应商索取发票来公司报销而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的化解之策......

十、建筑服务增值税分包款差额扣除需把握三点

总包方税舟公司将打包合同虚假拆分成两份合同,一份向一叶空调公司分包中央空调工程,完工后开具“空调+安装”发票;另一份将附属工程分包给一舟建设公司,完成后开具建筑发票。这样安排后,税舟公司增值税依然可以全额差额扣除,一叶空调公司仍然可以维持原来的增值税(变化是向税舟公司开具“空调+安装”发票),但一舟建设公司就不再体现空调的价款,与真实业务流相比,将原来不能差额扣除的部分直接进行虚假剥离,整体上少缴了增值税。显然,这样的税收“筹划”一旦被查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有关规定,可能会以涉嫌虚开和逃税进行查处。

十一、建筑业总分包差额纳税材料款怎么扣除

 案例:乙公司承包一项房建工程,总价款为1亿元,假设符合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规定,乙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方案一:乙公司将其中门窗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分包价款为2千万元。方案二:乙公司将其中门窗工程分包给丁门窗厂,分包价款为2千万元,其中门窗安装费用为1千万元,门窗销售款为1千万元。分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方案一中总包方拿到分包方开来的2千万元建筑服务发票,可以按照8千万元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方案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总包方拿到的是1千万元货物销售发票和1千万元的建筑服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能否按照8千万元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

十二、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1)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缴增值税

借:......

贷:......

十三、增值税率从16%、10%降为13%、9%,建筑企业的效益下降0.5936%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不考虑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税税税率为10%和9%的情况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费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设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提高了0.53%(0.84%-1.37%=-0.53%)。 

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减少0.53%+0.0636% =0.5936%

十四、甲供工程结算方式有差异,税务风险大不同

在甲供工程中,采用不同的招标计价方法和工程结算方法,对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影响很大。与总额结算法相比,差额结算法在控制税务风险方面有显著优势。因此,不管发包方和施工企业采用哪种招标计价方式,建议双方尽可能采用差额结算法进行工程结算,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十五、新收入准则中的“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的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本文就新增会计科目“合同资产”和原来的“应收账款”科目在建筑企业核算中的应用进行实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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